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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:
(一)国家级正职:一级;
(二)国家级副职:四级至二级;
(三)省部级正职:八级至四级;
(四)省部级副职:十级至六级;
(五)厅局级正职:十三级至八级;
(六)厅局级副职:十五级至十级;
(七)县处级正职:十八级至十二级;
(八)县处级副级:二十级至十四级;
(九)乡科级正职:二十二级至十六级;
(十)乡科级副职:二十四级至十七级。
扩展资料
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(部)级。市委,政府,人大,政协,正职,由国务院及中组部任命。
计划单列市市政府--副省级;
市辖区政府--副地(厅)级;
市辖县政府--正处级(使用等同副厅级);
市政府的工作部门--副地(厅)级;
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--正处级;
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--正科级(使用等同正处级);
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(处、室)--正处级;
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(科、室)--正科级;
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(科、室)--正股级(使用等同正科级)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行政级别
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: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司厅局级、县处级、乡镇科级
国家级正职:中共中央总书记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国家主席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全国政协主席、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国家军委主席。自1993年以来,除短暂时间外,中共中央、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、中央军委五大机构(五大班子)正职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。
国家级副职: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书记处书记、中央纪委书记、国家副主席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、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全国政协副主席、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、中共中央军委委员、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、国家军委委员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。
省部级正职:省级行政区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)的省(党、市)委书记、省长(政府主席、市长)、政协主席、人大常委会主任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;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(明确为正部长级);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(如教育部部长、国家发改委主任);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。
省部级副职: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;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省委常委、政协副主席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;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;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(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、区长)。
厅局级正职:要是地级市(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)市委书记、市长、市人大主任、市政协主席、省级下属单位;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;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;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。
厅局级副职:地级市(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)市委副书记、市委常委、副市长、市人大副主任、市政协副主席,省级下属单位;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;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;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。
县处级正职:包括县委书记、(区)县长、(区)县人大、(区)县政协主席、市各单位局长(如市公安局、司法局等);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;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;地级市(新疆兵团各师)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。
县处级副职:包括县(委副书记、县(区)委常委、副县(区)长、副(区)县人大、副(区)县政协主席、市各单位副局长(如市公安局、司法局等);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;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;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。
乡科级正职:包括各乡、镇、办事处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、乡长、镇长、办事处主任、以及镇级人大等;县、县级市下属各局,如县公安局长、县建设局长等;地级市局下属各处,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。
乡科级副职:包括各乡、镇、办事处党委副书记、党委委员、副乡长、副镇长、办事处副主任、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(分场)党委书记、营长(分场场长)等,县、县级市下属,如县公安副局长、县建设副局长等。地级市局下属,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。
以上就是中国的官员级别划分,总共十个级别。
行政级别简单列举一下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别职务:
国家正职:国家职务:国家主席、副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、副主席、国务院总理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全国政协主席。党的职务:中共中央总书记、中央政治局常委。军职:中央军委主席、副主席、军委委员等等
国家副职:国家职务: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全国政协副主席。党的职务:中央政治局部分资深委员(中组、中宣的部长)。军职:正大军区职军官(以下军官职别均为降半级以后的职别,原因:军转干部降半级录用地方。如正团职干部,在军队是正处级,到了地方就是副处级)。
省部级正职:国务院各部、署、总局、委员会、行的正职。省一级地方的书记、行政首长、人大常委会主任、政协主席。副大军区职的军官。
省部级副职:国务院各部、署、总局、委员会、行的副职,二级局的正职。省一级地方的副职、行政副职、人大副职、政协副职、副省级市的正职(包括党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,下同)。正军职的军官。
地厅级正职:国务院各部、署、总局、委员会、行的司正职。省一级各厅、局的正职、地市一级正职、副省级市副职。副军职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巡视员。
地厅级副职:国务院各部、署、总局、委员会、行的司副职。省一级各厅、局的副职、地市一级副职、副省级市下属区县正职。正师职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助理巡视员。
县处级正职:地厅级以上各处(局)正职,县一级正职。副省级市下属区县副职。副师职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调研员。
县处级副职:地厅级以上各处(局)副职,县一级副职。副省级市下属乡镇正职。正团级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助理调研员。
乡科级正职:县处级以上各科(局)正职,乡镇一级正职。副省级市下属乡镇副职。副团级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主任科员。
乡科级副职:县处级以上各科(局)副职,乡镇一级副职。正营职军官。非领导职务:副主任科员。
科员:县处级以上各科办事人员。乡镇一级所正职。正连职军官、副连职军官。
办事员:乡镇以上各部门办事人员。副连职军官、排职军官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
第三十条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
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。
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。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选举产生后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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